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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源局与王**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户腾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对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户腾地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依法举行听证。并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通知株洲市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株洲**雨办事处(以下简称栗雨办事处)、株洲**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坪社区)以列席单位的身份参加听证。被执行人王**户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03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该项目名称为株洲市09年度第四批统征地项目),依法征收天元区栗雨办事处王家坪村集体土地45.3600公顷作为株洲市09年度第四批统征地项目建设用地。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10日发布了《株洲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株洲**源局于2011年7月22日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于2011年7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王家坪村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株洲**雨办事处王家坪村放弃听证。2011年8月11日,株洲**源局天元分局及株洲市天**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王家坪社区(泰山西路延伸段二号地块统征地680亩)红线范围内王**户进行房屋调查,王**本人在调查表签字。申请执行人等部门于2013年4月9日、27日将应安置人员和房屋调查鉴定算账榜进行了公布,其中王**户的房屋实丈面积3169.73㎡,合法建筑面积489.58㎡,违补面积为179.2㎡,第三层334.39㎡,王*享受人口调整面积120㎡,违拆面积2046.56㎡。户籍户主为王**、妻子刘*、儿子王*、王*,编号为6号、16号、26号。享受安置政策人员为4人。根据上述两榜情况,计算出各项补偿款共计为1760318元。株洲市土地征用处于2013年12月30日向王**户下达了《补偿告知书》。指挥部于2014年5月19日向王**户下达了领取补偿款通知书,王**户至今仍未领取补偿款。市国土局于2014年6月3日向王**户留置送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之后其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株洲市国土局于2014年9月3日在被执行人王**户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向其送达了《催告书》。王**户拒不签字,认为按补偿政策,其标准太低。另泰山西路延伸段二号地块(680亩)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向本院说明:事务所部分1.房屋征购费1068251元,2、装修费324467元,3、设施包干费28000元,4、搬家费1200元,5、过渡费14400元,6、自购买商品房补助324000元,以上合计1760318元。如配合签字腾地的前提下可给予1、按期签订征购协议奖励89854元,2、按期搬家和提前腾地奖471731元,3、违章建筑自拆奖励818624元,4、带头签字奖2(户)x20000u003d40000元,以上四项奖励合计1420209元。补偿款和奖励总计为318052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土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执行人王**户在拆迁中提出房屋算账标准过低,买不起房,本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该案经合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王**(户)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

二、限被执行人王**(户)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限期腾地通知书》确定的腾地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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