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原告陈**诉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凌*正与醴陵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株洲市商务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株**门诊部与株洲市**管理局、株洲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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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陈**、陈*、陈**、陈**、陈**、陈**诉株洲县渌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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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雪其诉被告醴陵市民政局民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