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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原告陈**诉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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