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株**门诊部与株洲市**管理局、株洲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株洲松林门**品监督管理局、株洲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管理局、株洲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门诊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松林门诊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松林门诊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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