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原告黄*觉诉被告株洲市商务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商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陈**与株洲**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株洲市**道办事处接收保管个人档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凌*正与醴陵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株**门诊部与株洲市**管理局、株洲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判决书
株洲**源局与王**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