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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源局与何**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户腾地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对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户腾地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依法举行听证。并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通知株洲市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政府(以下简称马家河镇政府)、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以下简称仙岭社区)以列席单位的身份参加听证。被执行人何**户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9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该建设项目名称为欧洲工业园高科量子激光生产项目),依法征收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仙岭社区集体土地48.5982公顷作为高科量子激光产业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了《株洲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株洲**源局于2012年5月2日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于同日向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村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村放弃听证。

2011年7月2日,株洲市**元分局及株洲市天**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高科量子激光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红线范围内何**户进行房屋调查,何**之父亲何光明在调查表签字。并于2013年9月10日将房屋调查鉴定算账榜和应安置人员进行了公布,其中何**户的房屋实丈面积302.84㎡,合法占地面积60.84㎡,违补面积为56.94㎡,人口调整面积185.06㎡,差额补足面积为57.16㎡。户籍户主为何**、妻子彭**、儿子何*,编号为9-1号。享受安置政策人员为3人(另享受征地拆迁独身子女安置指标一个)。根据上述两榜情况,计算出各项补偿款共计为608992元。株洲市土地征用处天元征地拆迁所于2014年7月15日向何**户送达了《补偿告知书》。又于2014年7月31日向何**户送达了领取补偿款通知书,何**户至今仍未领取补偿款。市国土局于2014年8月28日向何**户送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被执行人何**户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株洲市国土局于2014年12月9日在被执行人何**户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向其送达了《催告书》。何**户认为按补偿政策,其标准太低,拒绝配合签字腾房。另马家河镇征地拆迁指挥部向本院说明:事务所部分1.房屋征购费402519元;2、搬家费1200元、过渡费7200元;3、房屋装修费87073元;4、生产设施费21000元;5、购买安置房补助90000元,以上1至5项合计608992元。如配合签字腾地的前提下可给予1、按期签定协议奖28800元;2、按期腾地奖25200元,按期拆房奖126000元,带头签字奖一户为20000元,以上1至4项奖励合计200000元。第一部分款项和第二部分奖励总计为8089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土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执行人何**在拆迁中提出按政策补偿标准太低,其理由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案经合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何**(户)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

二、限被执行人何**(户)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限期腾地通知书》确定的腾地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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