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钟**、刘**诉被告隆回县滩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山林权属争议处理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即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钟**、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钟**、刘**以被告隆回县滩头镇人民政府已就山林权属争议做出处理决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钟**、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钟**、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