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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钟柳花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所作的隆计生征字(2015)第S-17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告知等行政程序后,认定被执行人孙**、钟**夫妇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的规定作出了隆**征字(2015)第S-17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其双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2750元。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现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孙**、钟柳花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第S-17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孙**、钟柳花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第S-17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限被执行人孙**、钟柳花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22750元整。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241元,由被执行人孙**、钟柳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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