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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邵东县**村民委员会撤销“关于张**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及补偿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邵东县**村民委员会、被告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被告中国共**东县委员会要求共青团邵**委撤销“关于张**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及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中国共**东县委员会于1977年4月29日发出了邵**(77)第018号文件,对原告张**作出处分决定,决定开除张**的团籍。被告中国共**东县委员会的该行为系重大冤假错案,对原告构成严重侵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共**东县委员会撤销邵**(77)第018号“关于张**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为原告彻底平反,落实中央政策,恢复名誉,并按政策补偿原告的工资、名誉和精神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邵东县**村民委员会和被告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并未与共青团邵东县委共同作出邵**(77)第018号“关于张**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故均不是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主体。原告张**错列了被告,在原告张**提起诉讼时,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其进行了指导和释明,告知其起诉的上述二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要求其变更被告,但原告张**拒绝变更。被告中国共**东县委员会亦是群众性组织,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亦不是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主体,其对原告张**作出的共青团邵东县委邵**(77)第018号“关于张**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且原告张**曾在2010年就以中国共**东县委员会为被告向**提起过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2010)邵东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原告张**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告张**不服上诉到湖南省**民法院,该院亦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0)邵**终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原告张**仍以中国共**东县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原告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其仍以中国共**东县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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