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贺**不服被告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贺**以已与被告邵*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亮、贺**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