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甘**要求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希诉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希诉称: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东风路57号房屋是曹**、刘**夫妇用曹**之父曹坚强的土地使用权证建造的,该地系划拨地。2013年8月,曹**向原告借款25万元到期未还,用该房屋两间第六层做抵押,并交原告居住。2014年3月21日,两被告以邵**(2014)第800号土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划拨地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田*,2015年3月29日又以邵**(2015)第267号土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申**、尹**。被告的上述登记行为均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2015)第267号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辩称

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国土资源局辩称,邵**(2015)第267号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本次颁证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申**、尹**辩称,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申**、尹**的邵**(2015)第267号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第三人系善意取得。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曹坚强之子曹**向原告甘**借款25万元到期未偿还,原告甘**在催讨时,曹**用座落于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东风路57号房屋两间第六层做抵押,并将该层房屋交原告甘**居住,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两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为邵**(2014)第571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曹坚强。2014年3月,曹坚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田*,2014年3月21日,被告向第三人田*颁发了邵**(2014)第800号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3月,第三人田*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申**、尹**,2015年3月29日,被告向第三人申**、尹**颁发了邵**(2015)第267号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甘**认为被告向第三人申**、尹**颁发了邵**(2015)第267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条明确规定,只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权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中,原告甘**与被告向第三人申**、尹**颁发邵**(2015)第267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告甘**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