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邵东**管理局、被告湖南**管理委员会、被告邵东**道办事处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李**以与被告邵东**管理局、被告湖南**管理委员会、被告邵东**道办事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与被告邵东**管理局、被告湖南**管理委员会、被告邵东**道办事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