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0日,张**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查处魏家桥合力村财务违规违法情况;请求追赃追逃、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请求追究相关领导渎职包庇贪腐法纪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案中,张**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