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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为与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邵阳市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与人民陪审员魏*、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4月17日,本院向被告邵阳市人社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邵阳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4日,原告在隆回县农**高坪供电所上班时被他人暴力殴打致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原告早在2011年1月10日就持相关证据材料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后,至今未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胡**以其于2010年11月14日在单位上班时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发生口角继而被同事殴打致伤为由,于2011年1月10日持相关证据材料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不完全,便告知了原告应当依法补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尔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高**出所的证明。被告经审查原告的所有证据后认为原告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便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邵**认字[2011]016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原告不予认定为工伤,并于同年12月18日当面送达原告。原告拒绝签收,同时提出其将重新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要求被告延期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被告据此同意原告的请求,并将邵**认字[2011]016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收回。此后,原告一直未提交有效证据材料,故被告无法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结论。综上,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其提出延期工伤认定的申请后,一直未提交补正的证据材料,被告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诉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以其于2010年11月14日在单位上班时被他人殴打致伤为由,于2011年1月10日持相关证据材料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收到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不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本案中,被告自2011年1月10日收到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至今未作出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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