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唐**、王**、王**诉被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王**、王**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王**、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