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唐**、王**、王**诉被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唐**、王**、王**诉被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王**、王**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王**、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