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湖**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湖**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