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湖**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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