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李**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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