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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胡**与邵阳市交通局和邵阳市公用事业局不服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胡**因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行立初字第5号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胡**上诉称,其起诉邵阳市交通局和邵阳市公用事业局,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邵阳市交通局收回邵阳至范家山的线路牌和判令邵阳市公用事业局将七路公交车延伸至高崇山,该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胡**起诉邵阳市交通局和邵阳市公用事业局,要求邵阳市交通局收回邵阳至范家山的线路牌和要求邵阳市公用事业局将七路公交车延伸至高崇山,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李**、胡**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李**、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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