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伍**、伍**、伍**不服被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伍*、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伍**、伍**、伍**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伍**、伍**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伍**、伍**、伍**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