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何*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邓**一案行政裁定书
何**与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绥宁县卫生局补发工资和退休费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魏家**民委员会侵害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退耕还林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黄金瑶族乡大岔林、新宁县人民政府与新宁县黄**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一案行政裁定书
龙某某诉市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某某诉双清公安分局行政强制措施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胡**与邵阳市交通局和邵阳市公用事业局不服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贞不服邵阳**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