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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市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何*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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