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上诉称:上诉人于2012年10月向邵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北**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8月28日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对上诉人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何**主张其于2012年10月向邵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上诉人何**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依法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