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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魏家**民委员会侵害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退耕还林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请确认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魏家**民委员会侵害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退耕还林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和魏家**民委员会的行政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认为上诉人的起诉u0026ldquo;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u0026rdquo;而不予立案是枉法裁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和魏家**民委员会侵犯上诉人0.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判令侵害人搬移堆在上诉人承包地内所有弃土,恢复原状及土壤性能结构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以邵东县魏家桥镇人民政府、魏家**民委员会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u0026hellip;u0026hellip;(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u0026rdquo;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张**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二条第一款(七)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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