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一案中,原告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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