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滕春桥与慈**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滕春桥不服慈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第三人王**于2015年9月6日死亡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县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慈利县民政局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滕春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滕春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