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滕春桥不服慈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第三人王**于2015年9月6日死亡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县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慈利县民政局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滕春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滕春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龙**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陈**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蓝**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姜*、田华群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张*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吴**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世民、汪**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徐**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姚**、蓝艳喜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