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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以其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项之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杨**要求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对其申请的土地权属争议予以确权,经审查,由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对该土地权属争议已于1991年3月17日作出了处理决定,且杨**因不服该处理决定,于1994年5月17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桃江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8日以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现杨**又于2015年7月21日要求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再次作出处理决定,其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应当裁定驳回杨**起诉。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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