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起诉南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益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出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吴**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张*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朱**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世民、汪**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岳**与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朱**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桃江县浮邱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刘**因湖南省**有限公司诉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定书
桃江县人民政府与桃江县鸬**民委员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