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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起诉南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案再审复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起诉南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益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出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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