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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桃江县浮邱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不服桃江县浮邱山乡人民政府乡(镇)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工资收入、社保退休待遇及医保待遇共计经济损失一百零六万八千元整。经查,上诉人刘**在职期间因违纪由被上诉人浮邱山乡人民政府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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