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湖南省**有限公司诉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刘**以已与湖南省**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分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