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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何*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5)X3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慈利县征决(2015)X354号《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刘**、何*于2015年2月4日在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违法生育第3个小孩,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刘**、何*分别按零溪镇2014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509元的2倍即13018元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6036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两被执行人的户籍证明、调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决定书》、《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被执行人刘**、何*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对两被执行人分别按零溪镇2014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509元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幅度适当。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征收前,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告知了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两被执行人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执行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利县征决(2015)X3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刘**、何*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3018元,合计执行人民币26036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

申请执行费291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刘**、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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