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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煤矿与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安化**煤矿与被上诉人安化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确认一案,安**民法院作出(2015)安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龚**、安化**煤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上诉人安化**煤矿的委托代理人熊小*,被上诉人安化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陈**、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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