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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某、滕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凤计生征字(2015)第X1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杨某某、滕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在医院生育第3个小孩,系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凤计生征字(2015)第X1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6日送达。依凤计生征字(2015)第X1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某某、滕某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6016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便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杨某某、滕某某作出的凤计生征字(2015)第X1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凤计生征字(2015)第X1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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