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隆*文诉被告凤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隆*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隆**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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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邓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非、吴**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凤凰县计划和人口生育局与石某某、吴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新、吴**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