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公诉被告泸溪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备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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