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安诉社保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补发退休金(养老金)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诉社保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补发退休金(养老金)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保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裁定认定,起诉人周**的原单位保靖县良种繁殖场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管理,在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所在单位发放。2001年之前,单位给退休人员按月发放了生活费,同时分配了土地等生产资料。2001年,保靖县良种繁殖场对本单位的退休人员实行了一次性安置,签订了安置协议。2007年10月,保靖县良种繁殖场整体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此按月给退休人员发放了基本养老金。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起诉人周**要求保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发退休金的诉求原属政府依工作职能解决的,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答复解决为宜。起诉人周**的诉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起诉人周**诉保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补发退休金法定职责一案,依法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上诉称: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最**法院法释(2015)9号文件《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二、人民法院应受理起诉人的起诉。最**法院法释(2000)8号文件《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15)保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二)依法受理起诉人的起诉;(三)支持上诉人一审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是退休人员,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履行补发退休金(养老金)的法定职责,至2015年5月18日上诉人起诉时,已有三个月时间,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原审裁定以上诉人的诉求原属政府依工作职能解决的,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15)保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保靖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