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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胡**、胡**不服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胡**、胡**不服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湘西**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州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胡**、胡**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25日,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根据第三人李**的申请,为第三人李**核发了泸建规(地)字第007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李**因建房向被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被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人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被告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由被告审批,即最终的用地面积范围由后续的申请用地审批行为确定。因此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胡**、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胡**、胡**、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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