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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龙**访局、龙山县公安局、龙**岩塘人民政府公安、信访行政管理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与龙山县信访局、龙山县公安局、龙**岩塘人民政府公安、信访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彭**起诉的被告为田*先、彭**、黎**、潘**,龙山县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对诉状进行补正,但原告拒绝补正,故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彭**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8月4日的起诉书,事实清楚,有法律可依,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规定应属受案范围并且符合第四十一条的起诉条件,龙山县人民法院按《行政诉讼法》第十四九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不合实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amp;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amp;hellip;u0026amp;hellip;(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u0026amp;rdquo;;起诉人彭**向龙**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载明,其起诉的被告分别为龙山县茨岩镇政府,原书记田**,工作人员彭**;龙**访局,局长黎**,原局长田**;龙山县公安局,局长潘**。经审查,彭**起诉的被告系多个行政机关和个人,且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因此,其起诉不符合上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u0026amp;ldquo;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u0026amp;rdquo;。根据该规定,龙**民法院对起诉人彭**履行了告知和释明的职责,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彭**明确答复对其起诉拒绝变更和补正。故,龙**民法院对彭**的起诉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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