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伍**及原审被告保靖县大妥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滕**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5)保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伍**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发扬,原审被告保靖县大妥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原审第三人滕**的委托代理人滕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7月1日,上诉人王**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