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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吴**等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吴**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执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吴**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负担25元。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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