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道办事处与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佛山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云东海街道)、第三人佛山市**道办事处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村委会)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陈**、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云东海街道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关于陈**申请责令杨*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并接受其查询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1、杨*村委会已经履行公开其下辖村民小组关于三水云**展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及利息的详细分配情况的义务;2、“非转农”人员缴费及参与上述征地补偿款、利息及年终分红分配情况等信息属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五)项的内容,需要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公开方能予以公开。在法定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被告不能责令杨*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被告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作出《答复》的相应证据、依据。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是杨*村委会新西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西村)村民,因未分得关于三水云**展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及利息向被告云东海街道申请行政处理、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佛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佛山**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该案经判决后,原告经调查了解到杨*村委会有的村民未满足被告云东海街道及杨*村委会所称“满三年”的条件就参与了上述征地款、利息的分配。在上述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等程序中云东海街道及杨*村委会隐瞒了相关村民未满足“满三年”就参与分配的证据,原告认为,杨*村委会所辖所有村民小组关于三水云**展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及利息的详细分配情况、杨*村委会所有“非转农”人员缴费及参与上述征地补偿款、利息及年终分红的分配情况直接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利。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定原则及解除原告的疑虑,为了全面了解以上材料的详细内容,原告特向第三人杨*村委会申请公开、查询上述信息,但第三人拒绝公开并拒绝接受原告的依法查询。因此原告特向被告云东海街道提出《关于责令杨*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并接受陈**查询的申请书》,要求被告云东海街道责令第三人杨*村委会公开关于三水云**展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及利息的详细分配情况、杨*村委会所有“非转农”人员缴费及参与上述征地补偿款、利息及年终分红的分配情况并接受原告陈**查询上述信息。被告虽然作出了《答复》,但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并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首先,第三人杨*村委会在行政处理、行政诉讼中只公开了新西村村民关于三水云**展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及利息的详细分配情况,而没有公开杨*村委会所辖其他村民小组的分配情况,同时原告是在向第三人杨*村委会申请公开并查询被拒绝后才向被告申请责令公开的,被告却在《答复》中要求原告可随时向第三人杨*村委会申请查阅,显然是与第三人在相互推诿;其次,原告申请被告责令第三人公开的杨*村委会所有“非转农”人员缴费信息属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及第(九)项“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范畴的内容,应属于杨*村委会公开的村务信息范畴,而非属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五)项“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的信息事项。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答复》;二、被告责令第三人公开杨*村委会及所辖村民小组关于三水云**展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及利息的详细分配情况的村务信息;三、被告责令第三人公开杨*村委会所有“非转农”人员缴费及参与上述征地补偿款、利息及年终分红的分配情况的村务信息;四、被告责令第三人接受原告陈**查询上述诉讼请求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涉及的村务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查询申请书》及快递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通过快递形式向杨*村委会查询关于征地款分配及非转农人员信息;2、《关于责令杨*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并接受陈**查询的申请书》及快递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6日通过快递形式向被告云东海街道邮寄原告请求被告责令第三人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3、《答复》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作出的《答复》不服,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云东海街道辩称:一、被告作出的《答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1、被告在作出《答复》前,向第三人杨*村委会调查核实,对于三水云**展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利息及年终分红情况,在当初确定分配的时候已经公布,分配统计记录表也有各户代表签名确认,这些材料能够真实反映出实际分配情况。同时,在原告申请行政处理和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杨*村委会也将相关材料出示并提交,案件材料中亦有所体现,原告亦可以查询。可见,第三人杨*村委会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2、原告要求被告责令第三人公开的杨*村委会所有“非转农人员缴费信息”情况属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五项的内容。按照规定,需要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是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方能予以公开。因此,在上述条件尚未满足的情况下,被告不能责令第三人公开相关的信息。另外,对于原告要求公开“非转农人员”参与上述征地补偿款、利息及年终分红分配情况的事项,本事项在确定分配方案中已经公布,亦已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户代表签名确认,且原告亦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材料中查阅。该信息已经公开,因此被告无需责令第三人公开。二、对于原告的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经向第三人调查情况、查明事实后,作出《答复》,已经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且原告请求法院直接判令被告责令第三人对涉案村务信息进行公开缺乏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被告已经依照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且作出的《答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没有发表陈述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和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此,本院认为,该部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告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陈**于2014年5月15日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杨*村委会递交了《信息公开、查询申请书》,要求其公开所辖所有村民小组关于三水云**展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及利息的详细分配情况、所有“非转农”人员缴费及参与上述征地补偿款、利息及年终分红的分配情况。因第三人杨*村委会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回复,原告遂于2014年6月5日以特快快递形式向被告云东海街道递交了《关于责令杨*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并接受陈**查询的申请书》,要求被告责令杨*村委会公开上述信息并接受原告的查询。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答复》,原告对该《答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中,被告云东海街道于2015年2月6日收到起诉状副本,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也未提交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应视为其作出的《答复》没有证据,因此应予撤销。至于原告第二、三、四项要求法院直接判令被告责令第三人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原告查询的诉讼请求,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佛山市**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陈**申请责令杨*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并接受其查询的答复》;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原告陈**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道办事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