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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羡贤陈炽宁非诉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蓬江计育征决字(2014)1108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胡**、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胡**、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被执行人胡**、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蓬江计育征决字(2014)1108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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