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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台山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台山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台山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魏**、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诉称:其2011年4月26日向台山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台冲路12号房屋的续建,2011年5月16日收到台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台规函(2011)119《关于台冲路12号规划申请的批复》,不同意何**的申请。2014年12月9日何**向台山市城乡规划局直接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台府函(2010)42号《关于对台山**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中所指的“台山**制性详细规划”所有成果性文件。1、编制阶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规划范围、编制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情况、查询和意见反馈等;2、审批阶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文件和成果,具体包括:规划具体范围、规划事实时间、规划成果、有关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及其查询意见反馈方式等;3、“台山**制性详细规划”在台山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台府函(2012)42号《关于对台山**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4、“台山**制性详细规划”在台山**表大会、江门市人民政府的备案文件;5、“台山**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和公众参与报告)、法定文件、管理文件等控制详细规划成果。(二)台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台山**制性详细规划”所依据的“台城镇总体规划”。1、“台城镇总体规划”中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2、“台城镇总体规划”在台山市**委员会的审议文件。3、“台城镇总体规划”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文件。2014年12月31日何**收到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寄来的台规函(2014)99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据《信息公开告知书》指引的方式,何**无法获得所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于是,于2015年1月13日向台山市城乡规划局直接及邮寄《对台规函(2014)99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异议书》。台山市城乡规划局没有其他答复。何**认为,所申请公开信息,与其的生活有密切的利益关系,直接影响了其在合法土地上行使物权,导致原告“续建房屋”的申请未获批准。台山市城乡规划局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何**申请的政府信息,侵犯了何**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公开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本案诉讼费由台山市城乡规划局承担。

何**共四次向本院提供了证据。

第一次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有:1、《台山市民房用地规划申请表》;2、《关于台冲路12号规划申请的批复》(台府函(2011)119号);3、《关于对台山市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台府函(2010)42号);4、《信息公开申请书》;5、被告签收《信息公开申请书》的EMS底单;6、《信息公开告知书》;7、《对台规函(2014)99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异议书》;8、被告签收《对台规函(2014)99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异议书》的EMS底单。

第二次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有:1、建房许可证;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3、房地产权证;4、向台山市城乡规划局邮寄的《查阅台山市台冲路扩宽规划资料的申请》及EMS底单;5、向台山市公路局邮寄的《查阅台山市台冲路扩宽规划资料的申请》及EMS底单;6、向台山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邮寄的《查阅台山市台冲路扩宽规划资料的申请》及EMS底单;7、向**档案局邮寄的《查阅台山市台冲路扩宽规划资料的申请》及EMS底单;8、向台山市交通局邮寄的《查阅台山市台冲路扩宽规划资料的申请》及EMS底单;9、向台山**常务委员会递交的《查阅台山市台冲路扩宽规划资料的申请》;10、《调查取证申请书》及开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11、《案件情况表》;12、“针对批复的行政许可案”:(2014)江开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2014)江中法立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2014)江中法立行终字第21号案《再审申请书》;13、“针对处罚的行政处罚案”:(2014)江开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2014)江中法立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14、“针对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强制案”:(2014)江中法行初字第36、37号《行政判决书》、(2014)江中法行初字第36、37号《行政上诉状》。

第三次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有:1、光盘(被告指引获取原告申请政府息信的途径)。

第四次提供的证据(当庭提交):1、原告续建房屋前后照片对比。

原告认为,上述证据证实原告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密切的利益关系,而被告没有按原告的要求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

台山市城乡规划局辩称:1、何**申请公开的一系列项目信息内容,不切合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际操作,也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多项内容已综合反映在台山市城乡规划局网上向公众公开的规划成果内容中。2、何**申请公开的内容中依法应予公开的部分,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已在网上公开,并根据何**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台规函(2014)998号)并送达何**,详细告知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规定,请法院驳回何**的诉讼请求。

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告知书》(台规函(2014)998号);2、《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规罚(2013)1号);3、(2014)江开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2014)江中法立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4、违法建设的房屋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已履行告知原告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也证明原告未经许可,强行加建楼房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2011年4月26日向被告台山市城乡规划局提交了台冲路12号房屋的续建申请,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台规函(2011)119《关于台冲路12号规划申请的批复》,不同意原告的申请。2014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告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台府函(2010)42号《关于对台山**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中所指的“台山**制性详细规划”所有成果性文件。1、编制阶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规划范围、编制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情况、查询和意见反馈等;2、审批阶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文件和成果,具体包括:规划具体范围、规划事实时间、规划成果、有关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及其查询意见反馈方式等;3、“台山**制性详细规划”在台山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台府函(2012)42号《关于对台山**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4、“台山**制性详细规划”在台山**表大会、江门市人民政府的备案文件;5、“台山**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和公众参与报告)、法定文件、管理文件等控制详细规划成果。(二)被告作出“台山**制性详细规划”所依据的“台城镇总体规划”。1、“台城镇总体规划”中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2、“台城镇总体规划”在台山市**委员会的审议文件。3、“台城镇总体规划”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文件。原告同时在该申请中提出了要求公开的形式。2014年12月10日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上述申请材料后,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做出台规函(2014)99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你申请……已在台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首页的“成果展示”栏目公开。……,你可通过上述网页获取相关信息。”原告根据《信息公开告知书》指引的方式,未能获得所请求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为此,原告2015年1月13日向被告邮寄《对台规函(2014)99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异议书》,认为通过告知书仅获取到其所申请的信息的近似信息,而非其请求的信息。被告无答复。原告认为,所申请公开信息,与原告的生活有密切的利益关系,直接影响了原告在合法土地上行使物权,导致原告“续建房屋”的申请未获批准。被告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对何**提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的行政处理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台山市城乡规划局作为台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当事人向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具有答复的法定职责,并有权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进行审查。何**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时,已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进行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根据上述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是否属于公开的信息;若属应公开信息,再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若属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应告知原告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台规函(2014)99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未能依据前述规定,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相应处理,且其告知书中载明的信息名称与原告申请书中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不一致,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的信息即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据此,被告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台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台规函(2014)99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被告台山市城乡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何**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台山市城乡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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