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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限公司行政起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江门市**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晋**公司u0026amp;amp;rdquo;)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诉状,起诉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市政府u0026amp;amp;rdquo;)、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省政府u0026amp;amp;rdquo;),称:2013年6月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地政(2013)225号批准江门市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沙岗村委u0026amp;amp;rdquo;)对旧厂房进行u0026amp;amp;ldquo;三旧u0026amp;amp;rdquo;改造,由会城街道办组成u0026amp;amp;ldquo;三旧u0026amp;amp;rdquo;改造指挥部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工作。期间,会城街道、沙岗村委及其驻村常年律师陈**因采取恐吓手段未能与晋**公司达成低价补偿协议,便纠合村霸、治安队员指挥施工单位切断供电、通讯线路,用钩机捣毁消防、工业、生活供水设施和地下排洪渠,挖掘厂房通道并用淤泥堵塞道路。当其余55户企业在断水断电被迫迁走,在晋**公司仍未迁走的情况下,市政府又指挥施工单位填土包围厂房u0026amp;amp;ldquo;人造盘地u0026amp;amp;rdquo;,以一旦下大雨就水浸厂房令晋**公司无法生产来达到其迫迁目的。晋**公司向会城街道、新会区政府、区公安局及消防大队、市政府投诉反映均未得到处理。2014年11月4日,晋**公司向国**访局投诉受理办公室网上投诉,同年11月6日,国**访局转交省政府信访局办理,同日,省政府将该投诉事项转交市政府信访局办理。但市政府至今没有立案处理,也没有逐级回省政府和国**访局,亦没有任何答复给晋**公司。

负责征地拆迁的指挥、监管和征地方案实施、协调争议、裁决补偿标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应主动履行其具体分工的法定职责,市政府、省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基层出现的强征强拆引起的信访问题置之不理,或者部门互相推诿。市政府不执行**务院指令,省政府不跟踪督促,同样行政不作为。侵害了晋**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1.确认市政府,省政府于2014年11月6日收到国家信访局投诉受理办公室逐级转交办理晋**公司投诉事项的任务后,至今不作任何处理也不答复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2.判令市政府,省政府限期履行职责处理国家交办任务(对涉及本案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部门及相关参与迫迁的责任人进行依法查处;制止对晋**公司继续侵害行为,恢复晋**公司消防、工业供水设施、通讯及宽带网络、原排水沟的畅通,保障晋**公司在拆迁过渡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书面答复晋**公司;3.本案诉讼费由市政府,省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晋**公司因其厂房进行u0026amp;amp;ldquo;三旧u0026amp;amp;rdquo;改造过程中的问题向国家信访局提出投诉,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未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事项系信访事项的性质,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u0026amp;amp;ldquo;属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u0026amp;amp;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amp;amp;hellip;(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u0026amp;amp;ldquo;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江门市**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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