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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凯**有限公司诉恩平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恩平市凯莱创展房地**限公司诉恩平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状。诉称,2014年5月22日,被起诉人作出《注销登记通知书》,确认其于2014年5月21日注销了起诉人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24号(证号:恩府国*(2012)第00422号,面积:1796平方米)宗地(下称u0026ldquo;该宗地u0026rdquo;)的土地使用权。起诉人曾经就被告的注销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注销行为,但被驳回。被起诉人注销了起诉人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又将该宗地登记在已经死亡的李**名下。起诉人在获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转让款项,并依法缴纳了有关税费、办理了登记手续。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随意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在起诉人权益未得到保证的情形下,被起诉人随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已经造成了起诉人的重大经济损失。被起诉人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因此,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起诉人将该宗地登记在李**名下的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注销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于起诉人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24号(证号:恩府国*(2012)第00422号,面积:1796平方米)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且起诉人就该注销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注销行为,但被驳回。因此,恩平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对该宗地进行登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u0026rdquo;及第四十九条第一项u0026ldquo;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u0026rdquo;的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起诉人将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24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转移到李**名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恩平市凯莱创展房地**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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