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桃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何**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负担25元。原告何**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