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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江门市司法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诉江门市司法局的起诉状,诉称,王**认为江门市司法局于2014年8月27日给王**一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江*信复(2014)3号)与江门市司法局在2015年1月19日另案的《答辩状》互相矛盾。王**认为江门市司法局严重侵犯其人格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江门市司法局的《答复》和《答辩状》侵犯王**人格权利;2、要求江门市司法局重新作出《答复》;3、要求江门市司法局向王**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广**师协会刊物、江门市司法局网站、《江门日报》公开道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江门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江*信复(2014)3号),以及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答辩状》(另案),没有对王**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之规定,王**针对上述答复和《答辩状》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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