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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江门**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蓬江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撤销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蓬人社工不受(2014)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判决蓬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受理熊**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2、蓬江区人社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熊**是原江**刷厂的退休职工,在印刷厂任职期间,为了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于1983年6月28日到江门市妇幼保健院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出现并发症。熊**在2014年4月29日被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蓬江区卫计局”)鉴定为“盆腔粘连与双侧输卵管结扎相关,属于计划生育并发症,并发症定为三级戊等”。熊**根据该鉴定结论于2014年10月27日向蓬江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蓬江区人社局以熊**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距其发生盆腔粘连的时间已超过了一年,超过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熊**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决定。熊**认为其有权自被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之日起一年内,向蓬江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没有超过法定时效,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合法,应依法撤销。

一审被告辩称

蓬江区人社局辩称:(一)蓬江区人社局对熊**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二)熊**提出工伤申请的时间已超过国家有关工伤事故申请的规定时效。熊**虽然以蓬江区卫计局2014年4月29日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为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其计划生育并发症是1983年6月28日接受手术时出现的,且当时也是知情的,熊**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根据**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蓬江区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熊**的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熊丽屏是原江**刷厂的退休职工。其在江**刷厂任职期间,于1983年6月28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后经常腹痛,后于1992年10月16日经江门市妇幼保健院认定为“结扎后遗症”。熊丽屏于1994年5月13日到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诊疗,被确诊为“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同年5月16日向原江**刷厂申请病退,2014年4月29日被蓬江区卫计局鉴定为“盆腔粘连与双侧输卵管结扎相关,属于计划生育并发症,并发症定为三级戊等”。2014年10月27日熊丽屏向蓬江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蓬江区人社局认为熊丽屏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超出一年的时限,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熊丽屏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蓬江区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工伤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审查的关键在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距熊**提出涉案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限。本案现有的证据显示,熊**至迟于1994年5月13日起,已清楚身体受到伤害,知道自已患有“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并影响其正常工作。熊**主张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应自蓬江区卫计局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之日(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不足。蓬江区人社局以熊**的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熊**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熊**负担。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熊**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蓬人社工不受(2014)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该局重新作出受理熊**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蓬江区人社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熊**至迟于1994年5月13日起已清楚身体受到伤害,知道自己患有“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是认定事实错误。虽然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曾于1994年5月13日出具过一份疾病证明书,诊断熊**为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腹式结术后并盆腔粘连,但熊**当时并不知道这份疾病证明书的存在。(二)一审判决认定熊**主张工伤认定的期限应自蓬江区卫计局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之日(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的法律依据不足。本案中,熊**在2014年4月29日被蓬江区卫计局鉴定为盆腔粘连与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相关,属于计划生育并发症,并发症定为三级戊等。熊**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自上述鉴定之日起计算。(三)一审判决认定蓬江区人社局以熊**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当。蓬江区卫计局作为法定的鉴定机构,根据患者的症状判断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并发症,并评定受术者的劳动能力。熊**以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意见为前提,在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蓬江区人社局应当受理。

蓬江区人社局答辩称:(一)蓬江区人社局对熊**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二)熊**提出工伤申请时的时间已超过国家有关工伤事故申请的规定时效。综上所述,根据**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蓬江区人社局对熊**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依法维持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熊**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熊**向本院新提交如下证据:1、查(借)阅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审批表,证明熊**曾于2014年到江门市**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查阅并复印其退休档案资料。2、情况说明;3、谭某某的退休证,证明谭某某是江门市印刷厂原工会主席,熊**曾向谭某某反映过她因节育手术后遗症而不能上班,熊**丈夫为此曾向江门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质证,蓬江区人社局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并认为涉案的情况并非熊**在2014年4月才获知。

根据熊丽屏的申请,本院二审期间向江门市**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调取如下证据:1、查(借)阅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审批表;2、档案借阅登记表。

经质证,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并说明其申请调取上述证据是为了证明熊**曾于2014年4月8日到江门市**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查阅并复印其退休档案资料,当翻查该档案资料时才知道江门市印刷厂为熊**办理病退的申请表以及存在一份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疾病证明书,该证明书上记载熊**的病症属于女性节育并发症,但熊**在2014年4月8日前并不清楚知道其病症就属于节育并发症。

经质证,蓬江区人社局对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蓬江区人社局对于熊丽屏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证据只能证明熊丽屏核查工龄为由调阅相关资料,并不代表熊丽屏当时才第一次获知其节育并发症的事实。

二审期间,蓬江区人社局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经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进行认证后,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熊**已领取病退申请表上所提到的相关退休的费用及相关的补贴补偿待遇。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根据**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江区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主管的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的职责,其在本案中的执法主体适格,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焦点问题是:蓬江区人社局作出的蓬人社工不受(2014)2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工伤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熊**于1983年6月28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后经常腹痛,1992年10月16日经江门市妇幼保健院认定为“结扎后遗症”。1994年5月13日熊**到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诊疗,被确诊为“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同年5月16日向原江门市印刷厂申请病退。结合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在熊**申请病退前出具确诊为“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疾病证明书及熊**已领取病退申请表上所提到的相关退休的费用及相关的补贴补偿待遇等证据、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熊**至迟于1994年5月13日起知道自已患有“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并无不当。熊**认为办理病退时并不知道自己被诊断为节育手术并发症,其是于2014年4月8日查询自己的档案时才清楚知道自己的病痛属于节育手术并发症,理据欠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熊**主张应从其向蓬江区卫计局申请,并由该局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之日(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熊**于2014年10月27日向蓬江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显已超过一年期限。蓬江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给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熊**负担,经上诉人熊**申请,本院已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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