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裕诉被告开平市苍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开平市**民委员会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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