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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江门市**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诉被告江门市住**会区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江门市住**会区管理部是江门市**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主体不适格,江门市**理中心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本院通知原告变更诉讼主体。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我院递交了《变更被告申请书》,同意将被告江门市住**会区管理部变更为江门市**理中心。被告是江门市**理中心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江门**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门**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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