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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怀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兴诉被告怀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兴以被告怀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提供了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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