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与怀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诉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以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日作出怀国土资信处字(2015)5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书》,同意依法对怀国用[98]字第1-49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更正(注销)登记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乐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