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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粤**有限公司与肇庆**源局、德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德庆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在本院对本案尚未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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