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德庆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在本院对本案尚未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庆县粤**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